2005年4月27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一版: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商标也有人偷?
本报记者 朱乔夫

  台州黄岩区“黄岩某羊毛衫厂”的老板张某这几天被气昏了头,他怎么也想不到天底下除了有偷钱、偷物的贼,还有偷商标的“贼”。昨日,以他为原告的奇特的一起商标侵权案件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商标被“盗”
  事情还得从1995年说起。之前,张某开办了黄岩市某羊毛衫厂,并于1995年依法注册了一个文字、拼音与图形组合的“费雷”商标,该商标的注册证也一直存放在当地工商部门。
    1997年7月,因为企业经营不善,张某未去工商部门及时办理企业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之后,张某将该“费雷”商标授权给其他企业使用,自己到外地重新创业。
  去年5月,考虑到商标即将到10年的有效期,张某与黄岩的另一家制衣企业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那家制衣企业也支付了相应的款项。但在张某委托当地商标事务所办理该商标的转让以及续展手续时,却发现该注册商标早在2000年11月份已经被人转让给了上海的一家时装公司,而这家时装公司又在很短的时间内,再次将该商标转让给了上海的一家服饰公司。张某还发现,上海的该服饰公司竟然已经成了国际著名女装品牌——意大利“费雷”的国内代理机构。
  诉诸法律
  于是,张某委托律师到国家商标总局、当地工商部门进行详尽的调查取证。
  经查,在国家商标总局和上海的一家商标事务所档案内的一份该商标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上,赫然盖着“黄岩某羊毛衫厂”的公章。黄岩撤市设区后,张某的企业已经被自然变更为“黄岩某羊毛衫厂”,但张某却从来没有刻过这种字样的公章。
  在国家商标总局和上海的那家商标事务所的档案内,除了盖了假公章的一份“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和一份“商标代理委托书”,没有相关企业的资料,也没有办理者的个人身份资料。
  张某随后了解到,将其商标“偷走”的是一个姓陈的温州人,其在上海开了一家时装公司。之后,时装公司又将该商标转让给了一家服饰公司,那家服饰公司的负责人是陈姓温州人的兄长。
  而按照相关法律,转让商标必须要向有关部门提供注册证的原件,由于该商标的注册证一直封存在黄岩当地的工商部门,“窃贼”根本无法从工商部门拿到该商标的注册证。但是后来,上海某服饰公司向国家商标总局出具了一份该商标的注册证已经“遗失”的证明,并向该局提出了补发该商标注册证的申请,并获得了国家商标总局的补发证明。
  由此,张某认为对方完成了私刻公章——盗卖——倒手——声明遗失注册证——补发注册证的一系列“工作”,该商标目前的盗用者也同时彻底完成了将该商标抹去非法痕迹、变为“合法”拥有的全过程。
  目前,张某已同时将上海的那家时装公司和服饰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庭认定该商标的转让行为无效,并请求法庭判决该商标的权利人为黄岩某羊毛衫厂。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案,并在昨天上午正式开庭审理,两被告均未出庭,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专家说法
    浙江省威盾商标事务所所长厉忠辉先生发表了对本案的看法,他觉得这起案件很特殊,在司法实践中也十分罕见,是一起包含有刑事因素与民事因素的特殊侵权案件,其中出现的很多特殊的法律问题值得探讨。
  本案中,除了真实的商标权利人即张某的企业以外,至少涉及三个法律主体。假设冒用权利人私刻公章将商标予以盗卖的主体是甲,将而后接手的上海两家公司分别称为乙和丙,仅从表面上看,三者作为各自“独立”的法律主体存在着两次商标转让行为。
  针对第一次商标转让,甲采用私刻公章的犯罪行为,达到盗卖商标权的非法目的,其手段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要求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客观要件。这里有一个关键问题,即商标权是能够构成盗窃犯罪的侵害客体的。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盗窃的公私财物,既指有形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商标权作为一种具有价值的无形财产,也应属于盗窃犯罪所指向的客体。
  同时,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因素,根据乙、丙两公司的工商材料显示,两公司实际是由陈姓兄弟控制的,由此看来两公司之间具有极其密切的关系,因此丙公司自然也对乙公司之前受让该商标的过错是明知的。据此,丙公司受让该商标的行为不具备“善意取得”的条件,是无效的。